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
離婚8個多月產子 妨害婚姻無罪
苗栗縣李姓男子,與前妻余姓女子離婚後8個月餘,余女剖腹產下一名女嬰,經親子鑑定,女嬰的生父是余女男友陳姓男子;李男以懷孕週數回推,認為女嬰是余女在尚未與他離婚前,與陳男所生,怒告余女、陳男妨害婚姻。徵信社
不過,婦產科醫師說明,臨床懷孕週數與受孕日有14天之差,女嬰是余女離婚後,與陳男所生,法官採信醫師證詞,判兩人無罪。
李男、余女於去年4月1日離婚,余女於8個月餘後,剖腹產下一名非早產女嬰,因離婚前兩人已分居,親子鑑定女嬰是陳男的骨肉,李男以余女懷孕38週餘回推,認為余女、陳男是在去年3月底發生性關係,但當時他與余女尚未離婚,怒告余女、陳男妨害家庭。
法院請替余女接生的林姓婦產科醫師說明,懷孕週數是以孕婦最後一次月經的起始日起算280天,也就是40週,但女性要排卵才會懷孕,而月經起始日到排卵約隔14天,所以臨床上計算懷孕40週,但如果是從受孕那一天算起,其實是38週,即266天。
醫師指有14天誤差
林姓婦產科醫師說,余女於懷孕38週又1天剖腹產,李男以此回推,認為余女與陳男於103年3月底發生性行為,但以較精確的受孕日計算,余女的受孕日為103年4月10日,前後有可能差個1 、2 天,但不太可能在3月底受孕。
法官調查,李男、余女於101年10月間結婚,因感情不睦,余女於隔年3月離家,夫妻倆分居,婚姻關係有名無實,兩人並於103年4月1日離婚。
但李男於去年底,從余女的胞妹口中得知「姊姊生了一個女兒!」並於今年3月間得知女嬰的生父可能是陳男,加上女嬰要報戶口,余女也打電話給李男,麻煩他跟她到戶政事務所簽否認親子關係文件,經親子鑑定,女嬰為陳男的骨肉。
余女供稱,她與陳男是103年初團體聚餐時結識,但只是朋友,兩人是在她離婚後才開始交往,離婚前沒有發生性行為;陳男也供稱,兩人是在103年4月間的清明節連續假期發生性關係。
2015-12-21 自由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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